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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條規定註釋-口授遺囑之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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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197條規定: 口授遺囑,應由見證人中之一人或利害關係人,於為遺囑人死亡後三個月內,提經親屬會議認定其真偽,對於親屬會議之認定如有異議,得聲請法院判定之。 說明: 民法第1197條對口授遺囑的鑑定過程提出了明確的要求,確保這種在緊急情況下製作的遺囑能得到妥當的處理和認證。本條的立法理念在於確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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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197條規定: 口授遺囑,應由見證人中之一人或利害關係人,於為遺囑人死亡後三個月內,提經親屬會議認定其真偽,對於親屬會議之認定如有異議,得聲請法院判定之。 說明: 民法第1197條對口授遺囑的鑑定過程提出了明確的要求,確保這種在緊急情況下製作的遺囑能得到妥當的處理和認證。本條的立法理念在於確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