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規定註釋-密封遺囑

    瀏覽次數:845

     

    民法第1192條規定: 密封遺囑,應於遺囑上簽名後,將其密封,於封縫處簽名,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陳述其為自己之遺囑,如非本人自寫,並陳述繕寫人之姓名、住所,由公證人於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之年、月、日及遺囑人所為之陳述,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 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說明...

  • inquiry
  • line
  • FAGO
  • faq
  • search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