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條規定註釋-口授遺囑之方法

    瀏覽次數:722

     

    民法第1195條規定: 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得依左列方式之一為口授遺囑: 一、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 二、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述遺囑意旨、遺囑...

  • inquiry
  • line
  • FAGO
  • faq
  • search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