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定註釋-見證人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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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1198條規定: 下列之人,不得為遺囑見證人: 一、未成年人。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 三、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四、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五、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說明: 本條的立法理念在於確保遺囑見證人的中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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