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條規定註釋-口授遺囑之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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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1196條規定: 口授遺囑,自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之時起,經過三個月而失其效力。 說明: 本條的立法理念在於確保口授遺囑僅在遺囑人無法以其他方式立遺囑的情況下使用,同時限制其有效期為三個月,以防止濫用或長期失效。   根據民法第1195條,口授遺囑通常是在遺囑人因生命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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