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條律令格式-代筆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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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1194條規定: 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說明: 以打字方式作成之代筆遺囑,可否辦理認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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