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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規定註釋-家屬之分離(請求分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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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127條規定: 家屬已成年或雖未成年而已結婚者,得請求由家分離。 說明: 家屬已成年或雖未成年而已結婚者,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之規定,雖得請求由家分離,但該家屬與家長間別有不得請求由家分離之法律關係者,仍不在此限。夫妻如無不能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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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127條規定: 家屬已成年或雖未成年而已結婚者,得請求由家分離。 說明: 家屬已成年或雖未成年而已結婚者,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之規定,雖得請求由家分離,但該家屬與家長間別有不得請求由家分離之法律關係者,仍不在此限。夫妻如無不能同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