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規定註釋-家屬之分離(請求分離)
11 Oct, 2016
民法第1127條規定:
家屬已成年或雖未成年而已結婚者,得請求由家分離。
說明:
家屬已成年或雖未成年而已結婚者,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之規定,雖得請求由家分離,但該家屬與家長間別有不得請求由家分離之法律關係者,仍不在此限。夫妻如無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互負同居之義務,為民法第一千零零一條之所明定,故夫為家長時,除離婚及撤銷婚姻時,其妻當然由家分離外,妻不得援用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之規定,對於其夫請求由家分離(最高法院29年渝上字第527號判例)。家屬已成年或雖未成年而已結婚者,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之規定,即得請求由家分離,不必別有正當理由(最高法院31年上字第1494號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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