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條規定註釋-管理家務之注意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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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1126條規定:   家長管理家務,應注意於家屬全體之利益。   說明:   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對家所下的定義是這樣的:「稱家者,謂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之親屬團體。」法律上的家依民法所規定定義,係指以永久共同生活作為目的,而以同居親屬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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