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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規定註釋-家長之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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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124條規定: 家長由親屬團體中推定之;無推定時,以家中之最尊輩者為之;尊輩同者,以年長者為之;最尊或最長者不能或不願管理家務時,由其指定家屬一人代理之。 說明: 若成年子女或家屬已有工作及謀生能力,則其等既負有維持自己基本生計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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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124條規定: 家長由親屬團體中推定之;無推定時,以家中之最尊輩者為之;尊輩同者,以年長者為之;最尊或最長者不能或不願管理家務時,由其指定家屬一人代理之。 說明: 若成年子女或家屬已有工作及謀生能力,則其等既負有維持自己基本生計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