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條規定註釋-遺囑方式之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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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1189條規定: 遺囑應依左列方式之一為之: 一、自書遺囑。 二、公證遺囑。 三、密封遺囑。 四、代筆遺囑。 五、口授遺囑。 說明: 遺囑係被繼承人於生前所為之處分遺產之意思表示,攸關繼承人之權利義務。為保障遺囑之效力,立法者明定遺囑應具備之方式。第1189條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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