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六條之二律令格式-結婚經撤銷或離婚子女之扶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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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1116-2條規定: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說明: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3條規定,夫妻離婚後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係依我國之法律為定   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3條規定,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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