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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八之一條規定註釋-贈與視為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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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148之1條規定: 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 前項財產如已移轉或滅失,其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說明: 修正之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第二項已明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僅以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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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148之1條規定: 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 前項財產如已移轉或滅失,其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說明: 修正之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第二項已明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僅以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