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一千一百零四條規定註釋-監護人之報酬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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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1104條規定:   監護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勞力及受監護人之資力酌定之。   說明:   本次修正將監護改由法院監督,其修正理由已見修正條文第一千零九十九條說明一,爰將現行條文「由親屬會議」,修正為「由法院」。此外,將「受監護人財產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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