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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條規定註釋-遺囑視為撤回(前後遺囑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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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220條規定: 前後遺囑有相牴觸者,其牴觸之部分,前遺囑視為撤回。 說明: 如果遺囑人後來立有新的遺囑,且與前一份遺囑在某些內容上發生牴觸,則在牴觸的部分,前一份遺囑被視為撤回。這個規定不需要證明遺囑人主觀上的具體意圖,而是一律依法自動生效。 這一條法條的立法理念在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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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220條規定: 前後遺囑有相牴觸者,其牴觸之部分,前遺囑視為撤回。 說明: 如果遺囑人後來立有新的遺囑,且與前一份遺囑在某些內容上發生牴觸,則在牴觸的部分,前一份遺囑被視為撤回。這個規定不需要證明遺囑人主觀上的具體意圖,而是一律依法自動生效。 這一條法條的立法理念在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