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條規定註釋-遺囑視為撤回(前後遺囑牴觸)

19 Aug, 2017

民法第1220條規定:

前後遺囑有相牴觸者,其牴觸之部分,前遺囑視為撤回。

說明:

如果遺囑人後來立有新的遺囑,且與前一份遺囑在某些內容上發生牴觸,則在牴觸的部分,前一份遺囑被視為撤回。這個規定不需要證明遺囑人主觀上的具體意圖,而是一律依法自動生效。

 

這一條法條的立法理念在於解決前後遺囑之間的矛盾。當前後的遺囑存在相牴觸時,法律規定前一份遺囑的相牴觸部分被視為已經撤回,以確保後來的遺囑能夠真實反映遺囑人的當前意願。

 

民法第1220條規定:「前後遺囑有相牴觸者,其牴觸之部分,前遺囑視為撤回。」。多數學者認為(史尚寬,繼承法論,1975年,427頁;陳棋炎、黃宗樂、郭振恭,民法繼承新論,修訂四版,2009年3月,303頁;林秀雄,繼承法講義,2005年11月,251頁),本條立法意旨在於,遺囑有二份以上,而其內容互相牴觸者,不問遺囑人之意思如何,一律就其牴觸部分,前遺囑視為撤回。

 

依照民法第1220條、民法第1221條規定,當前遺囑內容與「後遺囑」「後行為」有發生抵觸時,將會依照「後遺囑」、「後行為」為準,讓「前遺囑」牴觸的部分視為撤回,而不發生效力。而這邊可能會有問題的是,法條沒有明確的規定,上面的撤回是一部撤回、或是全部撤回?因此,無法定義上面的撤回,是否會一概影響「前遺囑」和「後遺囑」、「後行為」沒有相牴觸部分的效力!目前有實務見解(台灣高等法院102年上更(一)字第114號民事判決)是採取容許一部撤回的見解。

 

這條規定的存在是為了保護遺囑人的自主權,使其能在生前對遺產分配的意願進行調整,不受之前決定的拘束。這也體現了尊重個人最後意願的法律原則,確保遺囑內容真正反映遺囑人的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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