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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一千二百十九條規定註釋-遺囑撤回之自由及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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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219條規定: 遺囑人得隨時依遺囑之方式,撤回遺囑之全部或一部。 說明: 遺囑,自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第五節所定係指於尚未發生效力之遺囑,預先阻止其生效之「撤回」而言,與一般所謂「撤銷」,係使業已發生效力之法律行為,溯及的失其效力者有所不同。爰將「撤銷」修正為「撤回」(參考德國民法第二千二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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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219條規定: 遺囑人得隨時依遺囑之方式,撤回遺囑之全部或一部。 說明: 遺囑,自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第五節所定係指於尚未發生效力之遺囑,預先阻止其生效之「撤回」而言,與一般所謂「撤銷」,係使業已發生效力之法律行為,溯及的失其效力者有所不同。爰將「撤銷」修正為「撤回」(參考德國民法第二千二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