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一千二百零四條規定註釋-用益權之遺贈及其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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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1204條規定: 以遺產之使用、收益為遺贈,而遺囑未定返還期限,並不能依遺贈之性質定其期限者,以受遺贈人之終身為其期限。 說明: 民法第1204條針對遺贈的用益權設定了明確的期限規定,尤其是在遺囑中未明確指定返還期限的情形。第1204條的立法背景在於明確遺贈用益權的期限,以確保受遺贈人對遺產的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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