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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一千零七十條律令格式-撤銷認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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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070條規定: 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後,不得撤銷其認領。但有事實足認其非生父者,不在此限。 說明: 民法第1070條應以非婚生子女之認領為適用前提,子女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受胎,於未有否認子女之訴勝訴確定判決前,在法律上應推定為婚生子女 按民法第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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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070條規定: 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後,不得撤銷其認領。但有事實足認其非生父者,不在此限。 說明: 民法第1070條應以非婚生子女之認領為適用前提,子女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受胎,於未有否認子女之訴勝訴確定判決前,在法律上應推定為婚生子女 按民法第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