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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一千零三十三條律令格式-共同財產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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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033條規定: 夫妻之一方,對於共同財產為處分時,應得他方之同意。 前項同意之欠缺,不得對抗第三人。但第三人已知或可得而知其欠缺,或依情形,可認為該財產屬於共同財產者,不在此限。 說明: 共有物之出租行為應屬民法第820條所稱共有物之管理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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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033條規定: 夫妻之一方,對於共同財產為處分時,應得他方之同意。 前項同意之欠缺,不得對抗第三人。但第三人已知或可得而知其欠缺,或依情形,可認為該財產屬於共同財產者,不在此限。 說明: 共有物之出租行為應屬民法第820條所稱共有物之管理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