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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一千零三條律令格式-日常家務代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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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003條規定: 夫妻於日常家務,互為代理人。 夫妻之一方濫用前項代理權時,他方得限制之。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說明: 非日常家務行為,無民法第1003條規定之適用 按民法第1003條第1項規定:「夫妻於日常家務,互為代理人。」此所謂日常家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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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003條規定: 夫妻於日常家務,互為代理人。 夫妻之一方濫用前項代理權時,他方得限制之。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說明: 非日常家務行為,無民法第1003條規定之適用 按民法第1003條第1項規定:「夫妻於日常家務,互為代理人。」此所謂日常家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