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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一千零九十九條律令格式-監護人對受監護人財產之權義(開具財產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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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099條規定: 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遺囑指定、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於二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 前項期間,法院得依監護人之聲請,於必要時延長之。 說明: 夫雖與其妻離異,但其妻與其子女之關係,並不因此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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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099條規定: 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遺囑指定、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於二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 前項期間,法院得依監護人之聲請,於必要時延長之。 說明: 夫雖與其妻離異,但其妻與其子女之關係,並不因此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