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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三條規定註釋-裁判離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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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053條規定: 對於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說明: 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三條及第一千零五十四條所定之期間,為離婚請求權之除斥期間,與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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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053條規定: 對於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說明: 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三條及第一千零五十四條所定之期間,為離婚請求權之除斥期間,與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