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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三條規定註釋-終止之效果(復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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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083條規定: 養子女及收養效力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 說明: 收養關係終止後,養子女及依第一千零七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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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083條規定: 養子女及收養效力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 說明: 收養關係終止後,養子女及依第一千零七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