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七條規定註釋-認領之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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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1067條規定:   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 前項認領之訴,於生父死亡後,得向生父之繼承人為之。生父無繼承人者,得向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之。   說明:   認領採客觀事實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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