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註釋-無權代理相對人之撤回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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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171條規定: 無代理權人所為之法律行為,其相對人於本人未承認前,得撤回之。但為法律行為時,明知其無代理權者,不在此限。   說明: 查民律草案第二百三十九條理由謂無權代理人,以他人之代理人名義,與相對人為法律行為,其相對人若不知其無代理權之事實,使得撤回,藉以保護其利益。但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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