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規定註釋-管理人之通知與計算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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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173條規定: 管理人開始管理時,以能通知為限,應即通知本人。如無急迫之情事,應俟本人之指示。第五百四十條至第五百四十二條關於委任之規定,於無因管理準用之。   說明: 謹按無因管理,有藉此為口實,妄千涉他人事務以害本人利益之弊,故須使管理人於開始管理時,負通知本人之義務,且於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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