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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一百七十二條律令格式-無因管理人之管理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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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72條規定: 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者,其管理應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以有利於本人之方法為之。 說明: 公法上對於無因管理尚無明文 按行政法適用上所發生之問題,可否依民法規定謀求解決?學者間意見分歧,可分為否定說、肯定說及折衷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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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72條規定: 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者,其管理應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以有利於本人之方法為之。 說明: 公法上對於無因管理尚無明文 按行政法適用上所發生之問題,可否依民法規定謀求解決?學者間意見分歧,可分為否定說、肯定說及折衷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