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註釋-無權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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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170條規定: 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 前項情形,法律行為之相對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本人確答是否承認,如本人逾期未為確答者,視為拒絕承認。   說明: 謹按民律草案第二百三十六條理由謂無代理權人,以他人之代理人名義,與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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