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註釋-因訴之撤回或駁回而視為不中斷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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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131條規定: 因起訴而中斷者,若撤回其訴,或因不合法而受駁回之裁判,其裁判確定,視為不中斷。   說明: 本條之立法理由,查民律草案第二百八十二條理由謂撤回其訴,是當事人拋棄其依訴而生之保障請求權。又以其訴為不合法,而駁回其訴之判決確定時,其訴既為無效,則其因訴之提起而生中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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