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註釋-因訴之撤回或駁回而視為不中斷時效

26 May, 2010

民法第131條規定:

因起訴而中斷者,若撤回其訴,或因不合法而受駁回之裁判,其裁判確定,視為不中斷。

 

說明:

民法第131條的立法目的是為確保只有符合法律要求的有效訴訟行為,才能中斷消滅時效,避免當事人利用形式上的訴訟行為,無效地延長時效期限。此條文強調,當訴訟被撤回或因不合法而遭到駁回時,該訴訟行為不具備中斷消滅時效的效力,當相關裁判確定後,視為未曾發生時效中斷。這一規定反映法律對於訴訟行為的實質性要求,旨在防止當事人僅以形式上的訴訟行為來達到延長時效的目的,進而保障法律程序的嚴謹性和正當性。

 

本條之立法理由,查民律草案第二百八十二條理由謂撤回其訴,是當事人拋棄其依訴而生之保障請求權。又以其訴為不合法,而駁回其訴之判決確定時,其訴既為無效,則其因訴之提起而生中斷之效力者,當然亦失其效力。此本條所由設也。

 

民法第131條通過對撤回訴訟與不合法訴訟行為設定「視為不中斷」的效果,強調訴訟行為的實質性要求,避免當事人濫用訴訟來延長時效期限。這一規定促進法律程序的公正性與嚴謹性,同時也提醒當事人在提起訴訟時,應謹慎準備並確保其合法性,以免因程序錯誤而喪失中斷時效的效果。未來在法律實踐中,應加強對訴訟合法性的審查,並進一步完善補正機制,提升民事訴訟的效率與公平。

 

一、起訴對消滅時效的影響

1. 時效中斷的效果:

消滅時效在正常情況下,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但若因起訴行為而中斷,時效即重新計算。根據民法第129條,起訴是中斷消滅時效的重要事由之一。

 

2. 形式上的起訴行為:

然而,若當事人在起訴後撤回訴訟,或該訴訟被法院認定為不合法而駁回,此時中斷消滅時效的效果即不存在。這是因為這類訴訟行為並未達到法律所期望的實質效果,即真正保護請求權人的權利,故不具備中斷時效的效果。

 

二、撤回訴訟與不合法訴訟的情形

1. 訴訟撤回:

當事人撤回訴訟,表示其放棄依該訴訟行為來追訴權利。訴訟一旦撤回,即視為未曾發生中斷時效的效果。這樣的安排是為避免當事人利用撤回訴訟來反覆中斷時效,達到拖延目的。

 

2. 不合法的訴訟行為:

不合法的訴訟行為,指的是在程序或實質上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訴訟,如欠缺訴訟要件、管轄錯誤、訴狀欠缺明確的請求或理由等。這類訴訟行為一旦被法院駁回,並且裁判確定,則不產生中斷消滅時效的效果,因為這類訴訟在法律上無效。

在民法第131條中,只有當撤回訴訟或駁回裁判已經確定後,才會發生「視為不中斷」的效果。這是因為在裁判未確定前,訴訟行為尚有可能經由上訴或補正程序變得合法,從而重新具備中斷時效的效力。權利人在起訴時,應當確保訴訟的合法性,以免因訴訟程序或內容上的錯誤,導致訴訟被駁回或需要撤回,從而失去中斷時效的效果。

 

民法第131條的規定是為確保只有正式且有效的訴訟行為才能中斷消滅時效,從而保障法律行動的嚴謹性和正當性。此條文明確指出,若起訴後被撤回或因法律上的不合法性而被駁回,這樣的訴訟不足以中斷消滅時效,一旦相關裁判確定,則視為該起訴未曾中斷過時效。

 

這一規定有助於防止利用形式上的訴訟來無效地延長或操縱時效期限,確保訴訟行為的實質性和法律程序的公正性。此外,它也強調訴訟行為必須符合法律規範,否則即使起訴,也無法達到法律上期望的中斷時效的效果。這促使當事人在提起訴訟時,必須充分準備並確保其訴訟的合法性,避免因技術性或形式性錯誤而影響到時效的計算。

 

瀏覽次數:529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