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註釋-因聲請調解提付仲裁而中斷時效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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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133條規定: 時效因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而中斷者,若調解之聲請經撤回、被駁回、調解不成立或仲裁之請求經撤回、仲裁不能達成判斷時,視為不中斷。   說明: 民法第133條的設立,旨在規範當事人透過聲請調解或仲裁來中斷消滅時效的情形,但該中斷效果並非無條件成立。該條文列出多種情況,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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