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註釋-時效因事變而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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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139條規定: 時效之期間終止時,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之事變,致不能中斷其時效者,自其妨礙事由消滅時起,一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   說明 : 民法第139條設立的主要目的是保護債權人在面對不可抗力事件時,避免因無法及時行使權利而喪失法律上的保障。該條款的設立考慮到在時效期間即將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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