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註釋-因送達支付命令而中斷時效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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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132條規定: 時效因聲請發支付命令而中斷者,若撤回聲請,或受駁回之裁判,或支付命令失其效力時,視為不中斷。   說明: 民法第132條的設立,是為規範在聲請支付命令情形下,時效中斷的效果如何發生與終止。支付命令制度是一種簡化的法律程序,允許債權人在未經正式訴訟程序的情況下,迅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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