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註釋-因送達支付命令而中斷時效之限制

27 May, 2010

民法第132條規定:

時效因聲請發支付命令而中斷者,若撤回聲請,或受駁回之裁判,或支付命令失其效力時,視為不中斷。

 

說明:

民法第132條的設立,是為規範在聲請支付命令情形下,時效中斷的效果如何發生與終止。支付命令制度是一種簡化的法律程序,允許債權人在未經正式訴訟程序的情況下,迅速獲得債務人的付款命令。然而,為防止濫用支付命令的申請來拖延時效,法律特別規定支付命令在特定情況下將視為未能中斷時效。

 

聲請支付命令是一種常見的中斷時效手段。然而,由於程序錯誤或未能有效執行,支付命令經常被撤回或失效。這給當事人在時效計算上帶來風險。因此,當事人在聲請支付命令時,應特別注意程序的合規性,並在必要時及時提起訴訟,以避免喪失中斷時效的效果。

 

本條之立法理由,查民律草案第二百八十三條理由謂因送達支付命令而發生之訴訟拘束,若既失其效力,則與未發支付命令無異,不使因送達而生時效中斷之效力,是屬當然之事。此本條所由設也。

 

民法第132條通過對支付命令失效情形下的處理,確立時效中斷的限制條件。這一規定強調法律行為的實質性要求,防止當事人利用形式上的程序來延長時效期限,保障法律程序的正當性與效率。實務中,當事人應充分理解支付命令的使用規範,並謹慎處理聲請行為,以避免因程序錯誤而喪失中斷時效的效果。未來在法律實踐中,應進一步完善程序補正和審查機制,提升支付命令的適用效果,促進法律制度的公平與正義。

 

本條的設計主要考量到,若支付命令最終失去效力,則不應再視為中斷消滅時效。支付命令一旦被撤回、駁回或失效,即與未發支付命令的情況無異,因此不應產生中斷時效的效果。這樣的規定確保訴訟行為的實質性,避免當事人僅藉形式上的程序來達到延長時效的目的。

 

聲請支付命令的法律效果

支付命令的聲請通常會中斷消滅時效,因為它是一種合法的請求行為。根據《民法》第129條規定,起訴和類似於起訴的法律行為,如聲請支付命令,均可中斷消滅時效。然而,這種中斷效果僅在支付命令維持有效的情況下才存在。

 

民法第132條規定關於當事人透過聲請支付命令來中斷消滅時效的行為。這種時效中斷只有在支付命令保持有效的情況下才持續存在。若支付命令因任何原因失效,例如被撤回、被駁回或其他原因導致支付命令失去法律效力,則中斷消滅時效的效果也會隨之消失,恢復時效的計算。

 

支付命令失效的三種情況

1. 撤回聲請:

當事人主動撤回支付命令的聲請,即表示其放棄以支付命令來中斷時效的意圖。此時,時效中斷的效果自然失去,時效將繼續依原起算點計算。當事人撤回支付命令的聲請,即視為放棄利用支付命令來中斷時效。

 

2. 受駁回之裁判:

如果法院裁定支付命令的聲請不合法而駁回,這表示聲請本身並未達到法律要求的標準,屬於無效的法律行為。因此,不應產生中斷時效的效果。若支付命令因程序不合法而被駁回,則時效中斷的效果自始不存在。

 

3. 支付命令失其效力:

在某些情況下,支付命令可能因未能在法定期間內執行或其他程序性原因而失效。一旦支付命令失去效力,則等同於該行為未曾發生過,時效的中斷效果也隨之消失。

 

民法第132條的適用旨在避免當事人藉由形式上的聲請來延長消滅時效。實務中常見的情形包括:

 

濫用支付命令聲請:

當事人為延長時效,可能多次聲請支付命令,然後故意撤回或不繼續執行。此條文明確規定,這種行為不會達到中斷時效的效果,從而防止濫用法律程序。

 

支付命令駁回後的補救措施:

若支付命令因程序問題被駁回,債權人應在裁判確定後,迅速採取其他合法措施(如提起訴訟)來保護其權利,否則可能面臨時效繼續進行的風險。

 

這一規定是為確保只有有效且具有實體法律效力的行動才能中斷時效,避免由於形式上的行為而不當延長權利行使的期限。這也反映法律對於時效規定嚴謹管理的態度,意在防止濫用法律程序以操縱或規避法律規定的時效期限,確保法律行動的實質性和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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