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註釋-時效中斷及於人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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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138條規定: 時效中斷,以當事人、繼承人、受讓人之間為限,始有效力。   說明: 本條之立法理由,查民律草案第二百九十二條理由謂時效之中斷,以當事人、繼承人、受讓人之間為限,始有效力,監他人不能無故而受中斷之利益或被損害也。故設本條以明示其旨。是以,此一規定為時效中斷對於人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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