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註釋-因執行而中斷時效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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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136條規定: 時效因開始執行行為而中斷者,若因權利人之聲請,或法律上要件之欠缺而撤銷其執行處分時,視為不中斷。 時效因聲請強制執行而中斷者,若撤回其聲請,或其聲請被駁回時,視為不中斷。   說明: 民法第136條旨在規範消滅時效中斷的法律效果,特別是在強制執行程序中的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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