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註釋-因申報和解或破產債權而中斷時效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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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134條規定: 時效因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而中斷者,若債權人撤回其申報時,視為不中斷。   說明: 民法第134條規定消滅時效因債權人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而中斷的情形,並進一步說明在債權人撤回申報後,時效不視為中斷的法律效果。此規定的主要目的是防止債權人藉由不斷申報和撤回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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