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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註釋-因申報和解或破產債權而中斷時效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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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34條規定: 時效因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而中斷者,若債權人撤回其申報時,視為不中斷。 說明: 本條之立法理由,查民律草案第二百八十五篠理由謂債權人雖已為破產債權之報明,至其後撤回其報明時,則與訴之撤回無異,不生時效中斷之效力。此本條所由設也。時效中斷係指,消滅時效開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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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34條規定: 時效因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而中斷者,若債權人撤回其申報時,視為不中斷。 說明: 本條之立法理由,查民律草案第二百八十五篠理由謂債權人雖已為破產債權之報明,至其後撤回其報明時,則與訴之撤回無異,不生時效中斷之效力。此本條所由設也。時效中斷係指,消滅時效開始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