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註釋-因申報和解或破產債權而中斷時效之限制

29 May, 2010

民法第134條規定:

時效因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而中斷者,若債權人撤回其申報時,視為不中斷。

 

說明:

本條之立法理由,查民律草案第二百八十五篠理由謂債權人雖已為破產債權之報明,至其後撤回其報明時,則與訴之撤回無異,不生時效中斷之效力。此本條所由設也。時效中斷係指,消滅時效開始進行後,如有行使權利的事實,得發生「時效中斷」,使以進行之期間,全部歸於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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