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註釋-不起訴視為不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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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130條規定: 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若於請求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   說明: 民法第130條的設立目的在於防止債權人僅透過請求反覆中斷消滅時效,卻不積極採取法律行動,導致債務人長期處於不確定的法律風險中。此條文強調了「請求」與「起訴」之間的區別,要求債權人在提出請求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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