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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二律令格式-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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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91-2條規定: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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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二律令格式-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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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91-2條規定: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說明: =民國88年4月2日增訂條文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