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二律令格式-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責任

10 Mar, 2011

民法第191-2條規定: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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