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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註釋-五年之短期時效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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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26條規定: 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說明: 民法第126條規定五年的短期消滅時效,這適用於利息、紅利、租金、瞻養費、退職金以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期間定期給付的請求權。確立適用於特定經常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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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26條規定: 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說明: 民法第126條規定五年的短期消滅時效,這適用於利息、紅利、租金、瞻養費、退職金以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期間定期給付的請求權。確立適用於特定經常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