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註釋-不當得利退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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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181條規定: 不當得利之受領人,除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外,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並應返還。但依其利益之性質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說明: 查民律草案第九百三十六條理由謂不當得利之受領人,其應返還之利益,須明示之,以息無益之爭。此本條所由設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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