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註釋-民法第三人之返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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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183條規定: 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以其所受者,無償讓與第三人,而受領人因此免返還義務者,第三人於其所免返還義務之限度內,負返還責任。   說明: 查民律草案第九百四十四條理由謂本於不當得利之請求權,以原則論,僅有對人之效力,祇能對於受領人主張之。故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以其所受利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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