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次數:12
民法第165-2條規定: 前條優等之評定,由廣告中指定之人為之。廣告中未指定者,由廣告人決定方法評定之。 依前項規定所為之評定,對於廣告人及應徵人有拘束力。 中華民國88年04月21日修正公布 ...
請先登入以複製或列印本站資訊。
沒有帳號或忘記帳號?歡迎點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