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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註釋-共同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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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68條規定: 代理人有數人者,其代理行為應共同為之。但法律另有規定或本人另有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說明: 謹按代理人有數人,其代理權為共同代理權,抑為各別代理權,依法律或本人之意思表示定之,是為通例。如法律別無規定,而本人又未另有意思表示者,則視為共同代理權,以防無益之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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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68條規定: 代理人有數人者,其代理行為應共同為之。但法律另有規定或本人另有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說明: 謹按代理人有數人,其代理權為共同代理權,抑為各別代理權,依法律或本人之意思表示定之,是為通例。如法律別無規定,而本人又未另有意思表示者,則視為共同代理權,以防無益之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