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一百六十六條之一律令格式-公證之概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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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166-1條規定: 契約以負擔不動產物權之移轉、設定或變更之義務為標的者,應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 未依前項規定公證之契約,如當事人已合意為不動產物權之移轉、設定或變更而完成登記者,仍為有效。   說明: 所謂「書面」,係指具備足以表示有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某特定不動產物權...

  • 民法第一百六十六條之一律令格式-公證之概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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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166-1條規定: 契約以負擔不動產物權之移轉、設定或變更之義務為標的者,應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 未依前項規定公證之契約,如當事人已合意為不動產物權之移轉、設定或變更而完成登記者,仍為有效。   說明: =所謂「書面」,係指具備足以表示有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某特定不動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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