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一百十七條規定註釋-同意或拒絕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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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117條規定: 法律行為須得第三人之同意始生效力者,其同意或拒絕,得向當事人之一方為之。   說明: 民法第117條規定:「法律行為須得第三人之同意始生效力者,其同意或拒絕,得向當事人之一方為之。」此條文旨在規範在特定情況下,法律行為需要第三人同意方能生效的情形,並規定同意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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