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一百十六條規定註釋-撤銷及承認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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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116條規定: 撤銷及承認,應以意思表示為之。 如相對人確定者,前項意思表示,應向相對人為之。   說明: 民法第116條規定條文的設計,旨在規範撤銷與承認行為的表達方式,並確保該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立法者設定本條文的主要目的是為確保撤銷或承認行為的明確性,避免因意思表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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